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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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2015年06月18日 00:00  点击:[]

 

各系团总支:

为学习贯彻团中央[201513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关于《为实现中国梦传播青春正能量》的重要讲话内容,积极组织广大青年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深化“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经院团委研究,决定在2015年暑假开展以“传承爱国志·践行新使命”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传承爱国志·践行新使命  

二、活动目的   

  通过感受有序的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大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激发大学生爱祖国、爱家乡、爱岗敬业的道德情操,肩负起为实现中国梦不懈奋斗的时代重任。     

三、活动内容

1、 追寻红色足迹·传承时代精神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和红军长征入川80周年,以集体或个人形式依托当地革命烈士陵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抗日战争胜利纪念馆等红色资源,开展“红色足迹”之旅活动。活动开展情况以文字、图片、书画、视频等形式上交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审核后上交至院团委。

2 我看家乡新变化·抗战胜利家乡貌

以“家乡新变化”为主题,按照集体或个人的形式,运用实地调查、走寻访谈、问卷调查、网络查阅等方法,调查了解抗日战争胜利以来家乡历史文化、法制道德建设、教育发展、交通运输、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变化。活动结束后参与人员根据调查材料形成调查报告,返校后将调查报告上交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审核后上交至院团委。(活动调查材料以文字、图片、书画、视频等形式为主)

3、开展法律、文化三下乡活动

以集体的形式走进社区、乡镇宣传法律、文化知识。

向广大群众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制作法律宣传展板,提供法律知识学习途径;通过以案说法、法制讲座、定向的法律宣讲等形式,大力宣传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爱国主义在各社区各乡镇掀起爱国尚法的社会新风尚。结合各系各专业特点,传播专业文化知识;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通过宣传单、海报、广播、知识讲座等形式进行专业知识宣讲。负责人记录好活动开展情况,返校后将活动材料上交到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审核后上交至院团委。

4、青春志愿行·传递正能量

积极组织学生走进社区、乡镇,深入到敬老院、孤儿院、献血站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针对群众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如: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敬老服务、爱心捐赠、功课辅导、热心献血等)。以团体为单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要积极与服务对象联系,做好沟通交流工作;学生个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参加当地的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结束后,参与人员记录好活动开展情况,返校后将活动材料上交到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审核后上交至院团委。

5、奉献长才干·实践出真知

根据学员自身专业特点,深入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交警大队、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基层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实践活动。在积累社会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拓展自身专业知识,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奉献中温暖团结,在实践中创新学习,在深入社会、贴近民情、认识国情的过程中昂扬青春正能量。学员须根据自身实践情况填写实践报告及社会实践鉴定表,返校后交予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审核后上交至院团委。

四、组织形式

    集中与分散结合

    1、集中:由团委、各系团总支组织实施;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就便自行组织为团体,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2、分散:以个人为单位的学员持介绍信到相关单位进行社会实践。

五、活动要求

   1、坚持“就近就便,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各系要对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2、各系团总支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动员的工作。

3、以团体为单位组织开展实践活动的要积极与实践单位联系,做好沟通交流工作,并将活动方案提前上交院团委备案。开学后由负责人上交活动开展的相关资料至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审核后上交至院团委。

4、以个人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实践活动时间不能少于15天,活动结束后学生需要写社会实践鉴定表及社会实践报告,由实践单位对个人做出鉴定并加盖公章。开学后交由各系团总支,审核后上交至院团委,院团委将评选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5、团学干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回校后按要求上交社会实践活动相关材料。

备注:

1、本次社会实践活动将纳入各系团总支年终考核,望各系团总支积极组织,认真开展。

2、社会实践鉴定表需个人自行到学院团委网下载。

 

附件:学生假期社会实践鉴定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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