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团总支:
在2014-2015年度,我院各系团总支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以及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为激发我院各系团总支对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责任感,带动我院创优争先的活跃氛围,使广大团员青年不断加强、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修养,积极投身到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工作中去,紧密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为全面构建“五个校园”做出贡献。经院团委研究,决定对2014—2015年度在团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团总支、活动开展突出的团支部、共青团干部、共青团员进行推优评先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17日
二、申报项目
1、优秀共青团员
2、优秀共青团干部
3、五·四红旗团支部
4、优秀团总支
三、申报范围
1、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适用于2013级、2014级团员青年及团支部。(体改班除外)
2、优秀团总支:学院各系团总支。
四、评比条件
(一)优秀共青团员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团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2、能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按团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交纳团费,认真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团的活动。
3、尊重老师,团结同学,起到带头作用。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考试、考查无挂科补考现象。
4、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言行举止,无违纪、无处分。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
1、从事共青团工作,担任院系支部共青团干部,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工作踏实能干,能较好的完成团组织交予的任务和工作。
2、团结和带领青年团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主动组织青年团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精神。
3、自觉学习关于共青团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思想修养和工作能力,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和团结团组织。
4、工作作风严谨,同青年团员保持密切联系,在工作中实践创新,在青年团员中具有号召力和影响力。
5、学习成绩优异,理论知识扎实,学年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考试、考查无挂科补考现象。
6、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言行举止,无违纪、无处分。
(三)五·四红旗团支部
1、组织设置规范,成员结构合理,工作制度健全,经常性开展团员教育、团员管理、团员发展等工作;
2、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安排,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主题活动,积极引导青年团员勤奋学习、实践创新,坚持党建带团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支部基层团员信息采集及团费收缴情况的报送需及时、规范、完整、准确。
4、积极组织学雷锋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增强团员青年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精神。
(四)优秀团总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共青团工作与活动。
2、团总支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能切实贯彻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按时交纳团费,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3、重视支部建设、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支部工作发展比较平衡。支部设置合理、组织制度健全。
4、注重加强基层支部建设,积极指导支部工作,在开展支部工作时富于创造性和持续性,以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独特的工作形式,体现各系特色。
五、评选方法与要求
1、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由各团支部组织申报,团总支严格审查,报院团委审批。
2、五四红旗团支部的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团支部向各系团总支递交申报材料,各系团总支审查后报院团委审核并确定。
3、优秀团总支由各系团总支进行申报,院团委将依据申报材料,结合平时团日活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团组织建设,学生违纪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各系务必于4月17日前将各类优秀申报表格、材料报送院团委,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
六、名额分配
优秀共青团员的申报比例为各支部团员人数的5%;优秀共青团干部的申报比例为各支部团员人数的2%,法学系、刑司系和侦查系团总支有4个优秀共青团干部的申报名额,司法信息管理系团总支有3个优秀共青团干部的申报名额;“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各系团总支总数的20%;优秀团总支的评选由各系团总支写申报材料交由院团委评选。
备注: 1、团委各部门评选名额不占各支部名额。
2、申报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总支须填写申报表,申报表由各系各支部到团委网站自行下载。
附表: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申报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申报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团总支”申报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