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团总支、学生会: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下简称《团章》)《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团委研究,报学院党委、团市委及市学联批准,定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十次团员代表大会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学代会)。现将召开团代会、学代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团的十八大精神,不忘跟党初心,牢记青春使命,更好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着力提升共青团的引领力、组织力和服务力,团结带领全院团员青年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开拓创新、踔厉奋发、攻坚克难,在新时代学院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砥砺奋进。
二、会议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近年来我院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研究和规划今后学院共青团的重点工作;
(二)听取、审议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届委员会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八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十届委员会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届学生委员会。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一)会议时间:2023 年 3月22日(星期三)14:30
(二)会议地点:北校学术报告厅
四、会议主要议程
(一)奏唱《国歌》;
(二)学院党委书记田亮同志讲话;
(三)德阳团市委周李峰同志致辞;
(三)听取和审议、通过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学院第八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学院第九届学生会委员。
五、会议注意事项
(一)请各系团总支于3月15日前将两代会代表登记表、汇总名单(电子档和纸质档)报送至院团委;
(二)全体人员着常服参会、不戴帽,团员代表佩戴团徽、学生代表佩戴校徽,全体代表佩戴好代表证;
(三)各代表团须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不得迟到、早退;
(四)会场内请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或玩手机,不准吸烟、随意走动、交谈喧哗。
联系人:李乾鹏 联系电话:19981057882
附件:1、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十次代表大会产生办法
2、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3、各系团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4、各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5、各系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汇总表
6、各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汇总表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团委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印发
附件1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十次代表
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为充分发扬团内民主,体现团员意志,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相关要求,现制定出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十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名额总数及分配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至二百人, 最多不超过三百人,党员一般不超过7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经学院党委批准,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确定本次团代会的代表名额为109人(其中,教师团员代表为9人),约占我校团员总数的3.6%。按照代表要兼顾代表性和广泛性的原则,本次团代会代表中党员代表不超过70人,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占一定比例。
本次团代会按照各系团总支的团员人数占全校团员总数的比例,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分配代表名额(代表名额分配表附后),请各系团总支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认真做好代表的选举和推荐工作。
二、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团代会的代表应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共青团员(包括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而且应是共青团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完成党团组织交办的任务,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和议事能力;
(三)学习成绩优良,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模范作用显著;
(四)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同广大团员青年保持密切联系,受到团员青年的拥护和信任;
(五)坚持原则,以对团的事业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意见,正确行使团员的民主权利。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团的选举规则规定,下列人员在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组织关系在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中国共青团团员(包括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担任团内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四、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报批
代表候选人由各系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按照多于代表候选人数20%的比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团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公示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查。
(二)代表的选举
代表候选人名单审查同意后,各系筹备召开团的代表会议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团代会的代表,报经同级党组织审批后,填写代表名单(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并将团代会代表选举会议筹备情况于3月15日前报大会主席团。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十次代表
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单位 |
代表总名额 |
法学系 |
30 |
刑事司法系 |
33 |
侦查系 |
26 |
司法信息管理系 |
11 |
总计 |
100 |
说明:各单位在产生代表时,应注意女生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
附件2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名额总数及分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 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相关要求,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 (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 (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名额为119人,约占我院学生总数的2.5%。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占一定比例。(代表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全日制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三、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议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四、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院学生校园文化建设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五、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六、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报批
代表候选人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按照多于代表候选人数20%的比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公示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查。
(二)代表的选举
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审查同意后,各系学生会筹备召开学生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学代会的代表,报经同级党组织审批后,填写代表名单(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并将学代会代表选举会议筹备情况于3月15日前报大会主席团。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
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单位 |
代表总名额 |
法学系 |
37 |
刑事司法系 |
39 |
侦查系 |
31 |
司法信息管理系 |
12 |
总计 |
119 |
说明:各单位在产生代表时,应注意女生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名额。
附件3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照片 |
系别中队班级 |
|
民 族 |
|
学 号 |
|
政治面貌 |
|
入党(团)年月 |
|
籍 贯 |
|
学 历 |
|
现任职务 |
|
联系方式 |
|
简
历 |
(近半年来的在校主要表现、兴趣特长等) |
奖惩 情况 |
|
选 举 单 位 团组织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选 举 单 位 党组织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照片 (白底两寸 免冠照) |
系别中队班级 |
|
民 族 |
|
学 号 |
|
政治面貌 |
|
入党(团)年月 |
|
籍 贯 |
|
学 历 |
|
现任职务 |
|
联系方式 |
|
简
历 |
(近半年主要表现,思想政治方面、学习学业方面、校园文化活动方面,统一宋体四号) |
奖 惩 情 况 |
(宋体四号) |
选 举 单 位 团组织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选 举 单 位 党组织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