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使用范围
第一条 学生活动场地的使用由院团委统一安排,凡符合规定的系、中队、社团均可申请使用。
第二条 学生活动场地是我院各系、中队、社团等开展活动的场所,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非学生活动为由,占用场地。
第三条 任何校外组织、团体如有需要使用学生活动场地的需要按相关程序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使用程序
第四条 各系、中队、社团等如需要学生活动场地,均需要提前至少三天向校团委负责场地管理及审批的相关学生组织提出申请,经确认无时间冲突后,方可填表申请试用。
第五条 系、中队、社团在学生场地内举行的活动凡涉及商业活动、商家等的,需如实上报院团委,院团委负责人同意方可举行。
第六条 系、中队、社团在举行活动之前,均需要向学生活动场地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确认设备的完好,并在相关表格上注明需使用设备并确认完好签字。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七条 在学生活动场地里举行的一切活动都不得在墙上粘贴任何东西,一经发现,清理不干净的将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学生活动场地使用组织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设备及物品损坏情况,需向院团委提交书面说明,阐述原因,具体处理办法由院团委根据损毁情况而定。
第九条 各组织如要使用音响设备,需在申请表上注明,由院团委组织安排专人负责调控,非指派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操作音响灯光设备。
第十条 文明集会,注意场地整洁卫生。学生活动场地使用组织在活动结束后,必须组织人力自行打扫卫生,清除场景杂物,恢复原貌,保持场地洁净,借用设备、桌椅等物品应及时归位。
第十一条 各系、中队、社团等在使用学生活动场地时要杜绝明火,如有特殊需要的须提前取得院团委同意方可使用,并在现场做好防范安全措施。
第四章 其他原则
第十二条 学生活动场地内物品由管理学生组织统一保管并登记,各系、中队、社团等在使用时若损失或丢失,将按照物品实际价目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各学生组织、社团、班级等在使用学生活动场地时,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院团委有权让其停止活动。并记入诚信档案,不再允许申请该场地。
第十四条 院内其他部门使用,需院团委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外单位需院领导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附: 学生活动场地使用登记表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6月
学生活动场地使用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