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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2013年度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总支的通知
2013年04月07日 00:00  点击:[]

各系团总支:

2012年——2013年度,我院各系团总支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团支部的自身建设、青年志愿者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团支部文化建设、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校园做出了新的贡献。

为了更好地调动各级团组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青年、树立标杆、表彰先进、引导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不断奋斗。经团委研究,决定对2012——2013年度在团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团总支、活动开展突出的团支部、共青团干部、共青团员进行推优评先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3415—2012421

二、评选项目

1、优秀团总支

2、五四红旗团支部

3、优秀共青团干部

4、优秀共青团员

三、申报范围

1、优秀团总支:学院各系团总支

2、五四红旗团支部:2011级、2012级各支部

3、优秀共青团干部:2011级、2012级担任团干部的同学

4、优秀共青团员:2011级、2012级青年学生团员

四、申报条件

一、优秀共青团员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团员意识强,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按时交纳团费,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3、积极完成学院各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关心团的组织,在学习、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5、学习勤奋努力,学年平均成绩达到七十五分以上,考试、考查无补考。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执行党、团各级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热爱团的事业,有责任心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积极主动地开展团的各项工作。

3、担任团干部,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模范带头,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团结协作好。

4、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5、学习勤奋努力,学年平均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考试、考查无补考。

三、五四红旗团支部:

1、组织设置规范,成员结构合理,工作制度健全,经常性开展团员教育、团员管理、团员发展等工作

2、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安排,扎实有效地开展团日活动,积极引导青年团员勤奋学习、实践创新,坚持党建带团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支部基层团员信息采集系统数据报送及时、规范、完整、准确。

4、积极组织学雷锋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增强团员青年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精神。

四、优秀团总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共青团工作与活动

2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3、重视支部建设、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支部工作发展比较平衡。支部设置合理、组织制度健全。

4、注重加强基层支部建设,积极指导支部工作,在开展支部工作时富于创造性和连续性,以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独特的工作形式,体现各系特色。

五、申报办法:

1、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由各团支部组织申报,团总支严格审查,报团委审批

2、五四红旗团支部申报由符合条件的支部上报申报材料,各团总支审查后报团委审核并确定

3、优秀团总支由各系团总支进行申报,团委将依据申报材料,平时团日活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团组织建设,学生违纪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各系务必于421前将各类优秀申报表格、材料报送院团委,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

六、申报名额:

优秀共青团员的申报比例为支部团员总数的5%;优秀共青团干部的申报原则上为支部1名,各系团总支有3名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名额;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本单位团支部总数的20%

 备注:1申报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总支需填写申报表;申报表由各系、各支部自行到团委网站下载。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点击下载此文件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干部”申报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申报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优秀“团总支”申报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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