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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01月10日 15:14 院团委 点击:[]

川警院团﹝2022﹞14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政治引领和组织管理,确保学生社团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现将《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团委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院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文化活动类、体育活动类、学术科技类和志愿公益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教育方针和学院相关规定,依据其具体章程开展活动,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院团委负责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工作,研究决定学生社团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指导教师选聘等进行评议审核。

第六条  院团委负责全院学生社团工作。院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活动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主要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社团宣传刊物、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等指导审核责任;

(三)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年审、注销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指导教师和顾问的选聘审核工作;

(五)负责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借用等日常审批工作;

(六)指导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协助学院有关部门查处学生社团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他与所指导学生社团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设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加强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报告。

指导教师应当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学生社团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指导教师应当由业务指导单位在职教职工担任,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当为中共党员。

第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条 指导教师实行选聘制,每个聘期1年。院团委负责牵头组织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可以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及注销

第十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学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未受过学院纪律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与学生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特征,符合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学院(中心)或职能部门;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学生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等相关事项。

第十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相关程序如下:

(一)学生社团发起人向院团委提交社团成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招募会员后举行会员大会,制定并通过社团章程、选举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社团负责人及成员名单、社团章程、会员大会记录及指导教师意见;

(四)经院团委审核通过后,在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  学生社团每学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年审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予以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注册登记: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部门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团委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或连续半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的;

(十一)擅自与校外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十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申请成立和年审事项进行评议审核。

第十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

(一)无法履行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并入其他学生社团的;

(四)未按规定注册登记;

(五)其他需要注销学生社团的情形。

学生社团的注销由团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  学生社团不得冠用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名称。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应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全体成员大会制度。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选举和更换学生负责人候选人、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决定学生社团的变更、解散等事项、修改学生社团的章程、监督学生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未曾受到学院处理处分、因违规被撤销社团职务或对社团严重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未同时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符合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当为中共党员。

学生社团负责人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在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院团委审核任命。

学生社团负责人不超过3人,任期一年,无特殊原因中途退职须提前一个月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院团委审批。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学生社团经费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会员会费、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确有资助需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处置,在院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社团活动中积存的物资由社团保管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经费使用超出预算或使用不当,责任由社团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一)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学生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

(二)院团委每年集中组织社团进行会员招新;

(三)社团开展日常活动前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备,经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开展长期性或大型活动应提前两周,准备活动策划,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经费,开展活动;

(四)社团组织校外活动,应填写活动申请表、安全承诺书并准备安全预案,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开展活动;

(五)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管理

(一)学生社团宣传内容必须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院团委审核同意;

(二)宣传单、海报、纸质印刷品等实物经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张贴、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档案系统。档案至少应包括社团负责人及会员档案、活动档案和财务档案,社团应依据档案记载为会员提供活动证明。学生社团在校外获得的奖杯、奖牌、奖状应交院团委长期保存。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根据每年度各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评出优秀社团,给予表彰奖励;评出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负责人、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追究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登记、注册、项目申报、报告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开展活动内容与申报方案不符;

(三)侵犯会员利益;

(四)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账务不清;

(五)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以学院或学院部门名义开展活动者;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可采取暂停活动、限期整顿或责令解散等措施。被暂停活动和限期整顿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责令引咎辞职、撤销职务等措施;情节严重触犯校规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校期间收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同学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解释。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二段32号

邮政编码:618000

院团委电话:0838-2506015

招生办电话:0838-2501823

院办公室电话:0838-25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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